離婚無效 經婚姻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兩願離婚,必須要有離婚協議書、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辦理離婚戶籍登記等三項要件,才生效力(民法第1050條)。 如果離婚沒有依照上面的方式處理,就會無效(民法第73條)。 民法 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相關條目 離婚 - 離婚無效 兩願離婚 判決離婚 見證人 婚約損害賠償 民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