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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夫妻間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事由,而請求法院以判決宣告離婚。
民法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罪。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罪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不治之惡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3年。 因故意(刑事)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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