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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

夫妻間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事由,而請求法院判決宣告離婚

民法 第1052條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 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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