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離婚", description="夫妻的婚姻關係消滅。按照進行的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後者指的是向法院判請離婚,須具備以下事由(民法第1052條) " ~~ ====== 離婚 ====== 夫妻的[[婚姻關係]]消滅。按照進行的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後者指的是向[[:法院]]判請離婚,須具備以下事由(民法第1052條): <WRAP box> == 民法 第1052條 ==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刑法: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民法:合意]][[刑法: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民法: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刑法: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刑法:意圖]][[刑法:殺人|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因[[刑法:故意]][[刑法:犯罪]],經判處[[刑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