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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

辯論主義又稱「當事人辯論主義」,係指訴訟程序中有關事實、證據之蒐集,均由當事人自主提出,法院僅得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證據作為適用法之基礎。相對於職權探知主義

命題

第一命題

  • 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也就是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或證據)。須注意,辯論主義只及於事實,不及於法律適用。

第二命題

  • 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
    兩造當事人對某事實的存在與否達成一致的認定、不爭執(自認)者,法院一定要將之作為裁判的前提,不得作出相反的認定結果。法院應受當事人「自認」或「擬制自認」之拘束。

第三命題

  • 非經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法院不得職權調查之。
    原則上法院應就當事人有聲明的證據才得為調查。(民訴§286)

補救辯論主義之方式

  1. 闡明權(闡明義務)之強調:民訴§199。
  2. 真實及完全義務之履行:民訴§195第1項。
  3. 依職權調查證據:民訴§288。

家事事件法之特別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0條(總則):

  1. 原則:適用職權探知主義。惟應注意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斟酌事實時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機會,以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
  2. 例外: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
    1. 原則:適用辯論主義,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爭點簡化協議」之規定。並準用民訴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
    2. 例外:回歸「職權探知主義」(第2項但書)
      • 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 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 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 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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