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evidence) 指證明事實的憑據,即與待證事實直接或間接有關之一切資料或素材。法院用以作為審判依據,確定訴訟當事人之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判斷雙方當事人誰講得有道理)。證據原則上必須是客觀上可以檢驗真實或虛假的事物或言語,而不單純是個人主觀的意見或猜測。 相關條目 不堪同居之虐待 優勢證據 一貫性審查 反證(民訴) 主觀舉證 主觀舉證責任 可證性審查 本證(民訴) 再開辯論(民事) 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 言詞辯論階段(民事) 言詞辯論終結(民事) 防禦方法 爭點整理 客觀舉證責任(民事) 突襲性裁判 勘驗(民訴) 答辯狀 當事人進行主義(民事) 職權探知主義 證明妨礙 證據調查階段(民事) 辯論主義 特信性文書 真實惡意原則 派生證據 存證信函 秘密保持命令 著名商標 準備行為 客觀舉證責任(行政) 當事人主義 判決 攻防方法 事實審法院 事證已臻明確 法官不語 法官心證 法官知法 法律審 金字塔訴訟制度 書狀 閱卷 舉證 舉證責任 難謂有據 釋明 辯論終結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