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提出的書狀及證據,連同開庭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的文書等等,會由書記官編為卷宗,當事人如須閱覽卷宗內的訴訟資料,可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閱卷,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閱卷如有影印或掃描卷宗資料就必須付費給法院。 相關條目 卷證不併送 義務辯護人 閱卷權 證據開示 卷宗閱覽權 綜上所述 聲請閱卷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