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 輔助法官或檢察官,執行有關司法審判、公務員審議或檢察事務之紀錄(筆錄)、編案、文牘、統計及其他工作之人員。 書記官須服從其所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職務 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1等~3等書記官: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 相關條目 正本 宣示判決筆錄 直接送達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公示送達(刑事) 偵查庭 勘驗(刑訴) 答辯狀(刑事) 審判筆錄 送達(行訴) 法官助理 法警 股別 錄事 宣示判決筆錄 原本 閱卷 錄音轉譯 法院組織法, 司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