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行訴) 就行政訴訟而言,指法院書記官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將相關訴訟文書送交給特定的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使其知悉文書內容的行為,目的是使應受送達人知道有被送達的這份訴訟文書存在,並且確保其有機會得知文書的內容,否則應受送達人將無從根據文書的內容主張相關的權利義務,屬於正當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例如 將法院判決寄給原告、被告,讓原告、被告知道判決結果對他自己是有利或不利。 相關條目 直接送達 實質存續力 不變期間(行訴) 羈束力(行政) 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