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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係指行政處分之內容,對於其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與原處分機關具有拘束之效力,不得任意否認其效力而予以廢棄之。
實質存續力之存在時點,則係行政處分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時(對相對人已為送達或公告)始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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