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力 係指行政處分成立生效後,未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110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即屬於行政處分存續力之明文規定。 類型 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之一,分成形式存續力與實質存續力。 形式存續力:指行政處分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則上不可再爭執; 實質存續力:處分生效後,行政機關即受拘束,不可再任意變更。 相關條目 行政處分效力 存續力 形式存續力 實質存續力 構成要件效力 確認效力 執行力 行政法, 行政處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