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
撤銷是對既得權益之剝奪,並使其自始無效之意。撤銷是法條常見用語,有關行使撤銷權之主體、要件及法律效果,依個別法律規範定之。
意義
法制上所使用之撤銷有2種意義:
訴願法或行政程序法之撤銷:係指有權機關對於
行政機關所為不當或
違法行政處分之
糾正或
救濟,目的在使原行政處分不發生效力。
其他行政法或罰則之撤銷:對於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處罰,將其既有之權益,基於行政機關之處分予以剝奪之謂。
例如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係關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糾正規定;行政訴訟法第4條係人民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之救濟規定;行政罰法第2 條第2款之撤銷許可係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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