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益變更禁止(刑事) 不利益變更禁止係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時,上訴審法院不得做出比原審更不利的判決,避免被告有所顧及而不願或放棄上訴權之行使,以助於被告自由行使上訴權,達成救濟程序之制度意義;而為被告利益上訴則有認為係國家喪失加重處罰的權力(國家失權觀點)。 適用範圍 第二審(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9條) 非常上訴撤銷原判決而更為審判(刑事訴訟法第447條) 但書 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上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相關規定;行政訴訟上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相關規定 相關條目 刑事訴訟法體系 上訴利益 上訴通則,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