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私法行為
(privatrechtsförmige Leistungsverwaltung)
行政私法行為全稱為「私法方式之給付行政」,係國家以私法方式(執行手段)直接達成行政任務之行為,而在從事行政私法行為,並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促進人民福利為目的,通常為憲法上之任務由私法方式達成。
如 自來水供應、公車服務、助學貸款。
類型
在手段上可區分為:
- 行政機關與人民直接締結私法契約:如 國宅主管機關與人民締結買賣契約。
- 先成立私法組織後再為行政私法行為:如 設立台灣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