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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私法行為

(privatrechtsförmige Leistungsverwaltung)

行政私法行為全稱為「私法方式之給付行政」,係國家以私法方式(執行手段)直接達成行政任務之行為,而在從事行政私法行為,並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促進人民福利為目的,通常為憲法上之任務由私法方式達成。

自來水供應、公車服務、助學貸款。

類型

在手段上可區分為:

  1. 行政機關與人民直接締結私法契約: 國宅主管機關與人民締結買賣契約
  2. 先成立私法組織後再為行政私法行為: 設立台灣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

區別實益

釋字第530號解釋指出: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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