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高權行政 單純高權行政為國家居於統治權主體地位,依據公法做成行政行為,但不運用強制、命令之手段,而採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救助、保護等不具有拘束力、強制力之手段達成公共目的。 如 資訊提供、指導、締結行政契約、設置公營造物、建設公共設施等屬之。 相關條目 公權力行政 統治高權行政 單純高權行政 私經濟行政 行政私法行為 行政輔助行為 行政營利行為 純粹參與交易行為 行政法, 行政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