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 買賣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雙方就買賣標的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 民法 第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相關條目 平均正義 民法體系 一時契約 一部無效 不安抗辯權 不要式行為 不要物契約 不融通物 分別共有 支付命令 主契約 代理權(民法) 出賣人 危險負擔 危險負擔移轉 合建契約 有名契約 有償行為 有償契約 自始不能 自始主觀不能 自始客觀不能 行為能力(民法) 行紀 沉默 取締規定 定型化契約 法律行為 法律關係 非對話意思表示 契約書 契約嚴守原則 要因行為 原因關係 效果意思 假處分(民事) 情事 條件 混合契約 移轉繼受取得 處分行為(民事)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無因性原則 無因債務契約 給付不能 買受人 債務不履行 債權 債權行為 嗣後客觀不能 新債清償 解除契約 對價 種類之債 輔助宣告 履約保證金 融通物 諾成行為 選擇之債 默示之意思表示 雙方代理 雙務契約(民事) 繼受取得 反訴 客觀舉證 備位聲明 不實交易資訊 內線交易 文書 行政私法行為 行政輔助行為 投標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租稅客體 貨物稅 買賣動產契據 違章建築 實質課稅主義 實質課稅原則 私經濟行為 準用 民法,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