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行為(民事) 所謂處分行為,指直接以財產權之消滅或變更為其標的物之法律行為而言,處分行為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此二種,但不包含債務負擔行為 。 收益及處分是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所享有的二個重要權能。 例如 民法第118條第1項,第765條所稱「處分」即是 。 辨異 民法上所謂處分在各條文有不同之意思,可概分為: 事實上處分:指就權利標的物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之行為,如拆屋重建。 法律上處分:以權利變動為直接或間接內容之法律行為 直接變動權利內容: 物權行為:如所有權移轉、所有權拋棄、設定抵押 準物權行為:如債權讓與等; 間接變動權利內容:又稱為負擔行為,如買賣、互易等 民法 第118條第1項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 第765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相關條目 土地所有權人 夫妻財產權 支配行為 扣押命令 收益 所有權 所有權絕對原則 物權行為 信託 假扣押(民法)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無因性原則 無因債務契約 無因管理 無權處分 侵占罪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權利失效原則 假扣押(行政訴訟) 訴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