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即俗稱之「監守自盜」,侵占係指無權利人以自己為權利人,將他人之物作為其所有之物處分,亦即將「持有」變為「所有」(易持有為所有)。 白話來講,是沒有正當的權利,卻故意占有別人的東西。其持有關係之發生,不論係依法令之規定,或基於契約關係,甚至事實行為(如拾得遺失物),均所不問。 為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31章「侵占罪」,包括刑法: 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 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等規定。 相關條目 請求權基礎 刑法(criminal law)體系表 不法之所有 公務公益侵占罪 他人之物 即成犯(即時犯) 易持有為所有 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純正身分犯(純正特別犯) 搶奪罪 業務侵占罪 與罰後行為 幫助犯 竊佔罪 侵奪 刑法, 刑法分則, 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