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罰後行為 與罰後行為係指同一行為人先後為二行為,而後行為係對同一法益之侵害,且無獨立之非價內涵(未擴充或改變前行為造成之損害狀態),僅處罰前行為即可包括後行為在內之行為。 例如 竊取手機後,因不會使用而將之毀損。又如 竊盜後將贓物轉手,只論竊盜而不去論侵占。 與罰後行為在判決主文宣告上則被虛化,在判決主文不會看到該罪名。 相關條目 競合 不純正競合 法條競合 特別關係 補充關係 吸收關係 擇一關係 與罰前行為 與罰後行為 純正競合 想像競合 夾結效果 數罪併罰 包括一罪 犯意變更 另行起意 刑法, 競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