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係指裁判確定前,同一行為人基於不同犯意而犯數罪,而數罪具有共同裁判可能性,為求刑事執行經濟而併合量定執行刑,即根據刑法第51條定之。 刑法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相關條目 競合 不純正競合 法條競合 特別關係 補充關係 吸收關係 擇一關係 與罰前行為 與罰後行為 純正競合 想像競合 夾結效果 數罪併罰 包括一罪 犯意變更 另行起意 刑法, 競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