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 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可能產生的弊端,而變更原先所宣告之徒刑或拘役,改為科以罰金,採易科罰金者,不須入監執行,為機構外處遇方式。 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41條: 要件: 所犯之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 所宣告之刑為6個月以下的徒刑或拘役,該所宣告之行為諭知應執行之刑,包括單純一罪、數罪合併應執行之刑、累犯加重後之刑等,最後總計應執行之刑應在6個月以下。 能收刑事矯正之效果並維持法律秩序。 折算:新台幣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折抵1日(刑法第41條後段) 效力: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與受宣告之刑執行完相同 相關條目 易刑處分 易科罰金 易服勞役 易以訓誡 易服社會勞動 緩刑 假釋 刑法, 刑罰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