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易科罰金", description="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可能產生的弊端,而變更原先所宣告之徒刑或拘役,改為科以罰金,採易科罰金者,不須入監執行,為機構外處遇方式。 " ~~ ====== 易科罰金 ====== 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可能產生的弊端,而變更原先所宣告之徒刑或[[拘役]],改為科以[[罰金]],採易科罰金者,不須入監執行,為機構外[[刑訴:處遇|處遇]]方式。 ===== 法律規定 ===== 根據刑法第41條: * 要件: * 所犯之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 * 所宣告之刑為6個月以下的[[徒刑]]或[[拘役]],該所宣告之行為[[:諭知]]應[[執行刑|執行之刑]],包括[[單純一罪]]、[[數罪併罰|數罪合併應執行之刑]]、[[累犯]]加重後之刑等,最後總計應執行之刑應在6個月以下。 * 能收刑事矯正之效果並維持法律秩序。 * 折算:新台幣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折抵1日(刑法第41條後段) * 效力:[[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與受宣告之刑執行完相同 **相關條目** * [[刑法:易刑處分|易刑處分]] * [[刑法:易科罰金|易科罰金]] * [[刑法:易服勞役|易服勞役]] * [[刑法:易以訓誡|易以訓誡]] * [[刑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 * [[刑訴:緩刑|緩刑]] * [[假釋]] {{tag>刑法 刑罰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