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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probation)

指刑的暫緩執行。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告犯罪的情節和悔過的表現,規定一定的觀察期間,暫時延緩刑罰的執行。如緩刑宣告於期間內沒有被撤銷,則已宣告的刑罰即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台語將緩刑稱做「寄罪」,簡單的說,就是一種類似「留校察看」的制度。

例如 張三因為打傷人被法院判刑8個月,因為法院同時判他緩刑2年,所以張三可以暫時不用去服刑,等到2年經過,張三都沒有再故意犯罪,那之前的8個月就不用關了,而且也不算有前科

要件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撤銷

緩刑之撤銷,可分應撤銷及得撤銷事由。

負擔

被告受到緩刑宣告時應該一併履行的事項,也就是緩刑宣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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