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刑處分 易刑處分為對確定裁判所宣告的刑罰,原則上應依該確定裁判宣告之刑執行,但基於刑事政策考量(多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可能產生的弊端),而以其他刑罰或處分為替代,即為易刑處分。 易刑處分的種類分為四種:易科罰金(替代短期自由刑)、易服勞役(替代罰金刑)、易以訓誡、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44條)。 短期自由刑的缺點 (刑法第41條修正理由) 欠缺對受刑人充分施教之機會 受刑者多為初犯,短期自由刑會減弱其自尊心 輕微犯罪者的家屬會因受刑人短期自由刑執行,而受物質及精神上損失 犯罪者被釋放後,因社會的標籤作用,導致其回歸社會困難 執行機構設施不良,人員缺乏訓練,受刑人易受惡性之感染,成為再犯的原因。 相關條目 易刑處分 易科罰金 易服勞役 易以訓誡 易服社會勞動 緩刑 假釋 刑法, 刑罰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