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毒品罪 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其第1項、第2項分別規範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刑罰,即使持有少量亦予處罰,第3項至第6項分別規範持有第一、二、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之刑罰。 相關條目 持有-運輸-轉讓-意圖販賣而持有 毒品分級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第三級毒品 第四級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