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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勞動為提供無償的勞動服務,為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的替代措施,目的係避免無錢易科罰金者,只能入監服刑而無法避免短期自由刑的缺點。

易服社會勞動屬機構外處遇措施,社會勞動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顧、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符合公共利益之無酬勞勞動服務(刑法第42條之1立法說明)。

法律規定:刑法第41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3項、刑法第42條之1第1項

  • 要件:
    • 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刑,得申請易科罰金為未申請或不符易科罰金規定者,或是罰金易服勞役且勞役期間不超過1年。
    • 罰金刑並無併科或併執行逾6個月的有期徒刑(針對第1點罰金易服勞役)
    • 沒有因身心健康關係而致執行顯有困難(刑法第41條第4項)
    • 執行易服社會勞動得收矯正之效果及維持法秩序(刑法第41條第4項)
  • 折算:6小時社會勞動抵1日
  • 效力: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與受宣告之刑執行完相同(刑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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