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 被告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確定,或得聲請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對社會付出一定日期的勞動(即以6小時折算1日),換取不必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的折抵制度,易服社會勞動的期間不得逾1年。 相關條目 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