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易服社會勞動", description="易服勞動為提供無償的勞動服務,為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的替代措施,目的係避免無錢易科罰金者,只能入監服刑而無法避免短期自由刑的缺點。易服社會勞動屬機構外處遇措施,社會勞動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顧、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符合公共利益之無酬勞勞動服務(刑法第42條之1立法說明)。 " ~~ ====== 易服社會勞動 ====== 易服勞動為提供無償的勞動服務,為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的替代措施,目的係避免無錢易科罰金者,只能入監服刑而無法避免短期[[自由刑]]的缺點。 易服[[社會勞動]]屬機構外[[刑訴:處遇]]措施,社會勞動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顧、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符合[[行政法:公共利益]]之無酬勞勞動服務(刑法第42條之1立法說明)。 法律規定:刑法第41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3項、刑法第42條之1第1項 * 要件: * 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刑]],得申請[[易科罰金]]為未申請或不符易科罰金規定者,或是[[罰金]][[易服勞役]]且勞役期間不超過1年。 * 罰金刑並無併科或併執行逾6個月的有期徒刑(針對第1點罰金易服勞役) * 沒有因身心健康關係而致執行顯有困難(刑法第41條第4項) * 執行易服社會勞動得收矯正之效果及維持[[:法秩序]](刑法第41條第4項) * 折算:6小時社會勞動抵1日 * 效力: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與受宣告之刑執行完相同(刑法第44條) **相關條目** * [[刑法:易刑處分|易刑處分]] * [[刑法:易科罰金|易科罰金]] * [[刑法:易服勞役|易服勞役]] * [[刑法:易以訓誡|易以訓誡]] * [[刑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 * [[刑訴:緩刑|緩刑]] * [[假釋]] {{tag>刑法 刑罰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