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易刑處分", description="易刑處分為對確定裁判所宣告的刑罰,原則上應依該確定裁判宣告之刑執行,但基於刑事政策考量(多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可能產生的弊端),而以其他刑罰或處分為替代,即為易刑處分。 " ~~ ====== 易刑處分 ====== 易刑處分為對確定[[:裁判|裁判]]所[[宣告刑|宣告]]的[[刑罰]],原則上應依該確定裁判宣告之刑執行,但基於刑事政策考量(多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可能產生的弊端),而以其他刑罰或處分為替代,即為易刑處分。 易刑處分的種類分為四種:[[易科罰金]](替代短期[[自由刑]])、[[易服勞役]](替代罰金刑)、[[易以訓誡]]、[[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44條)。 ===== 短期自由刑的缺點 ===== (刑法第41條修正理由) * 欠缺對受刑人充分施教之機會 * 受刑者多為初犯,短期自由刑會減弱其自尊心 * 輕微犯罪者的家屬會因受刑人短期自由刑執行,而受物質及精神上損失 * 犯罪者被釋放後,因社會的標籤作用,導致其回歸社會困難 * 執行機構設施不良,人員缺乏訓練,受刑人易受惡性之感染,成為再犯的原因。 **相關條目** * [[刑法:易刑處分|易刑處分]] * [[刑法:易科罰金|易科罰金]] * [[刑法:易服勞役|易服勞役]] * [[刑法:易以訓誡|易以訓誡]] * [[刑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 * [[刑訴:緩刑|緩刑]] * [[假釋]] {{tag>刑法 刑罰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