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負擔 指被告受到緩刑宣告時應該一併履行的事項,也就是緩刑宣告的條件。 例如 被告應向被害人道歉,或向政府機關提供一定時數的勞動服務。 被告如果未履行緩刑負擔而且情節重大,達到緩刑宣告難以發揮預期效果並有執行刑罰的必要,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刑法第74條第2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向被害人道歉。 立悔過書。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相關條目 緩刑-撤銷緩刑 緩起訴-撤銷緩起訴 刑法,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