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緩刑負擔", description="指被告受到緩刑宣告時應該一併履行的事項,也就是緩刑宣告的條件,例如被告應向被害人道歉,或向政府機關提供一定時數的勞動服務。被告如果未履行緩刑負擔而且情節重大,達到緩刑宣告難以發揮預期效果並有執行刑罰的必要,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 ====== 緩刑負擔 ====== 指[[被告|被告]]受到[[緩刑]]宣告時應該一併履行的事項,也就是緩刑宣告的條件。 <wrap info>例如</wrap> 被告應向[[刑法:被害人|被害人]]道歉,或向政府[[行政法:機關|機關]]提供一定時數的勞動服務。 被告如果未履行緩刑負擔而且[[行政法:情節重大|情節重大]],達到緩刑宣告難以發揮預期效果並有執行[[刑法:刑罰|刑罰]]的必要,[[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WRAP box> == 刑法第74條第2項 ==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向[[刑法:被害人|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民法:財產權|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民法:損害賠償|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向指定之政府[[行政法:機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行政法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行政法:公共利益|公益]]目的之[[行政法:機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完成[[刑法:戒癮治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WRAP> **相關條目** * [[緩刑]]-[[撤銷緩刑]] * [[緩起訴]]-[[撤銷緩起訴]]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