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起訴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 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此時檢察官可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直接起訴。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相關條目 再議 緩刑負擔 緩起訴處分確定 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 TAG: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