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就被原則
如字面上,是以原告遷就被告,指民事訴訟中,原告如欲起訴,原則上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此係為保護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濫訴。
我國行政訴訟關於審判籍之規定,亦有仿造民事訴訟法的「以原就被」原則, 但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1條
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
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
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