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domicilium/domicile) 住所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人),從事各種活動,在法律上必須的生活上之中心點或準據點,使法律關係之認定上有標準。 要件 一般而言,住所的要件有: 主觀:久住之意思 客觀:居住之事實 限制:法律規定一人不得同時有兩個住所。 類型 意定住所:為當事人所設定之住所。 法定住所:為法律所規定之住所。 如 夫妻之住所(民法第1002條)、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住所(民法第21條)、住所無可考之人(民法第22條第1款)、我國無居所之人(民法第22條第2款)的住所認定。 相關條目 住居所 住所 意定住所 法定住所 擬制住所 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