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 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對被告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或被告不服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時的一種救濟途徑。 針對再議,無論是駁回或撤銷原處分、命令偵查或起訴之書面,即為「再議處分書」。 相關條目 不起訴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 相對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 執行無實益 緩起訴處分 再議制度 交付審判制度 TAG: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 告訴, 檢察官, TAG: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