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撤銷緩起訴" ~~ ====== 撤銷緩起訴 ====== [[被告|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 - 故意更犯[[刑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緩起訴前,因[[刑法:故意|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此時[[檢察官]]可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直接[[起訴]]。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 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