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的一種類型,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聲請程序 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另各縣市地方法院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審理程序 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如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 相關條目 民事保護令 申請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跟騷行為 民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