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跟騷行為

「跟蹤騷擾」行為,係指透過「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威脅辱罵、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文字影像等物品、妨害名譽及冒用個資購物等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行為樣態

  1. 監視跟蹤: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
  2. 盯梢尾隨: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威脅辱罵: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
  4. 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
  5. 不當追求: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寄送文字影像等物品: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
  7. 妨害名譽: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冒用個資購物: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預防性羈押

跟騷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攜帶凶器跟騷、違反保護令的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可以預防性羈押

法定刑

  •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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