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捕教唆 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目的,自己或利用線民挑唆他人犯罪,以便將這個人逮捕或偵辦。可分為兩種: 創造犯意型誘捕,又稱為陷害教唆,指行為人原本沒有犯罪意思,因受偵查人員或線民的引誘才產生要犯罪的想法。 機會型教唆,指行為人原本就有犯罪的故意,偵查人員或線民只是利用機會加以逮捕或偵辦,並不是因為被挑唆才開始想要犯罪的。 這兩種作法所形成的法律效果各有不同。 相關條目 Plugin Backlinks: 沒找到任何結果。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