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跟騷行為", description="「跟蹤騷擾」行為,係指透過「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等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 ~~ ====== 跟騷行為 ====== 「跟蹤騷擾」行為,係指透過「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威脅辱罵、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文字影像等物品、妨害名譽及冒用個資購物等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 行為樣態 ===== - 監視跟蹤: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 - 盯梢尾隨: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威脅辱罵: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 - 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 - 不當追求: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寄送文字影像等物品: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 - [[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妨害名譽]]:告知或出示有害其[[民法:名譽權|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冒用[[行政法/個人資料|個資]]購物: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 預防性羈押 ===== 跟騷行為人經法官[[刑訴:訊問]]後,認其犯攜帶[[凶器]]跟騷、違反[[民法:通常保護令|保護令]]的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著手實行|實行]]之虞,可以[[刑訴:預防性羈押]]。 ===== 法定刑 ===== *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