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手實行(犯罪階段) 著手實行係指開始於犯罪構成事實之實施,行為犯僅需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但部分犯罪須待行為完成,如重婚罪、誣告罪),無須特定結果發生即成立犯罪,如 重婚罪、普通侮辱罪、侵入住宅罪屬之。此與一般之結果犯,必須行為發生一定之結果,使成立既遂犯有別。 對刑法而言,不是只有「下手」的人才是兇手,還是有可能依照個案情形,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喔。 判斷標準 著手實行有數種判斷標準: 客觀理論 形式客觀理論:以行為人實行嚴格意義的構成要件行為為著手 實質客觀理論:認為著手應由實質面觀察 必要關聯性說:行為人之行為由自然的觀點,與構成要件行為有必要關聯性,則屬著手 直接危險說:行為人之行為對於構成要件保護法益造成直接危險時屬著手 介入行為說:行為人之行為與構成要件行為間,無須他行為之介入,即屬著手 主觀理論 主觀理論 純粹主觀說:以行為人主觀之犯意及犯罪計畫,如認為已經著手者,即屬著手。 犯意飛躍說:當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彰顯其主觀犯意時,則該行為即屬著手。 主客觀混合理論 主客觀混合理論,是根據犯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事實、犯罪計畫,客觀上對法益產生直接、具體危險時,屬著手。 相關條目 犯罪階段:決意→陰謀→預備→著手實行 刑法, 犯罪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