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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實行(犯罪階段)

著手實行係指開始於犯罪構成事實之實施,行為犯僅需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但部分犯罪須待行為完成,如重婚罪誣告罪),無須特定結果發生即成立犯罪, 重婚罪普通侮辱罪侵入住宅罪屬之。此與一般之結果犯,必須行為發生一定之結果,使成立既遂犯有別。

對刑法而言,不是只有「下手」的人才是兇手,還是有可能依照個案情形,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喔。

判斷標準

著手實行有數種判斷標準:

客觀理論

  • 形式客觀理論:以行為人實行嚴格意義的構成要件行為為著手
  • 實質客觀理論:認為著手應由實質面觀察
    • 必要關聯性說:行為人之行為由自然的觀點,與構成要件行為有必要關聯性,則屬著手
    • 直接危險說:行為人之行為對於構成要件保護法益造成直接危險時屬著手
    • 介入行為說:行為人之行為與構成要件行為間,無須他行為之介入,即屬著手

主觀理論

    • 純粹主觀說:以行為人主觀之犯意及犯罪計畫,如認為已經著手者,即屬著手。
    • 犯意飛躍說:當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彰顯其主觀犯意時,則該行為即屬著手。

主客觀混合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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