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 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誣告罪、加重誣告罪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分別規定於 刑法 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170條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相關條目 加重其刑 著手實行(犯罪階段) 不自證己罪原則 再審(刑事訴訟) 免訴判決 追加起訴 冤獄 國家法益 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