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誣告罪", description="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誣告罪、加重誣告罪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 ====== 誣告罪 ====== 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誣告罪、加重誣告罪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分別規定於 <WRAP box> == 刑法 第169條 ==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行政法:懲戒|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WRAP> <WRAP box> == 刑法第170條 == - 意圖陷害[[民法: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WRAP> <WRAP box> == 刑法 第171條 ==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