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就是法院在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把債務人的財產變現,按照比例還錢給債權人,沒有財產的人一樣可以清算。 生活或工作所必須的財產可以不被變賣;債務人對財產或債務如有隱匿謊報等不誠實行為,構成消債條例146條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也會裁定不免責。 適用對象 不想採定期還款,或是沒有清算不免責的事由的人 債務總額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以上的人 特點 不用提出還款方案 債務人所有財產都拿出來由法院來統一處理,把財產變現金,讓債主能夠分別拿到錢 清算程序終結後,能不能獲得債務免責,要再等法院書面決定 清算程序開始後會有一些特定工作的職業限制(例如:保險經紀人),法院免責後可以聲請復權,法院決定復權了,債務人就能重新從事相關特定職業 相關條目 更生程序 清算人 准予復權 無人承認繼承 民法, 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