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清算", description="就是法院在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把債務人的財產變現,按照比例還錢給債權人,沒有財產的人一樣可以清算。 " ~~ ====== 清算 ====== 就是[[:法院]]在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把[[債務人]]的[[財產權|財產]]變現,按照比例還錢給[[債權人]],沒有財產的人一樣可以清算。 生活或工作所必須的財產可以不被變賣;債務人對財產或債務如有隱匿謊報等不誠實行為,構成消債條例146條之罪,處3年以下[[刑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法院也會[[:裁定|裁定]]不免責。 ===== 適用對象 ===== - 不想採定期還款,或是沒有清算不免責的事由的人 - [[債務]]總額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以上的人 ===== 特點 ===== - 不用提出還款方案 - 債務人所有財產都拿出來由法院來統一處理,把財產變現金,讓債主能夠分別拿到錢 - 清算程序終結後,能不能獲得債務[[免責裁定|免責]],要再等法院書面決定 - 清算程序開始後會有一些特定工作的職業限制(例如:保險經紀人),法院免責後可以聲請復權,法院決定[[復權]]了,債務人就能重新從事相關特定職業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