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刑事訴訟) 已確定的終局裁判,以該裁判所認定事實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請求撤銷原裁判,再開訴訟程序。 再審原因 為可聲請再審的事由。 舉例來說,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所規定情形,均為可提起再審之原因: 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相關條目 再審 刑事訴訟法體系 不利益變更禁止(刑事) 不起訴處分之救濟 不起訴處分確定 回復原狀(刑事) 更為審判 客觀性義務 救濟權 定讞 非常救濟 大法官釋憲 解釋文效力 聲請 刑事訴訟法, 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