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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從而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為作出承諾者除外。

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契約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該承諾之內容須與要約相同,若與要約內容不同,則為原受要約之人所發出的新要約。(民法160條第2項)

方式

以意思表示為之,但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依其約定,而依習慣或事件之性質,承諾不須通知者,在相當期間,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契約即成立。

效力

承諾之效力為使契約成立,對話承諾的生效時點為要約人了解時(民法94條);非對話承諾為到達要約人時(民法95條)。

若要約定有期限,而承諾的意思表示未於該期限內為之,則期限之後所為的承諾為新的要約。(民法160條第1項)

承諾的撤回也須同時或先時於原本承諾到達,才有撤回的效力。(民法95條)

條件

  1.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 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3. 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 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契約
  5. 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可以採取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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