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從而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為作出承諾者除外。
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契約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該承諾之內容須與要約相同,若與要約內容不同,則為原受要約之人所發出的新要約。(民法160條第2項)
方式
以意思表示為之,但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依其約定,而依習慣或事件之性質,承諾不須通知者,在相當期間,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契約即成立。
效力
承諾之效力為使契約成立,對話承諾的生效時點為要約人了解時(民法94條);非對話承諾為到達要約人時(民法95條)。
若要約定有期限,而承諾的意思表示未於該期限內為之,則期限之後所為的承諾為新的要約。(民法160條第1項)
承諾的撤回也須同時或先時於原本承諾到達,才有撤回的效力。(民法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