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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起訴

又稱訴之追加、按追加起訴,係指利用已起訴的訴訟程序(即在同一個審判中),將數個相關連的案件一起起訴,併前起訴的案件同時審判,達到節省訴訟資源和發現真相的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其中所謂的相牽連案件,依照第7條規定,包括4種情形:

  • 一人犯數罪者。
  •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換言之,必須先有一案在法院審理,檢察官就同一人的其他犯罪行為、或其被告的犯罪行為在相牽連的情況下,追加起訴。追加起訴的本質就是「起訴」,萬一原本案件的承辦法官認為並不符合「相牽連」的要件,依照目前多數的實務見解,法院會將案件不受理,檢察官再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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