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 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之行為或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犯罪行為之分工與角色分配之協力合作下,共同完成犯罪。 要注意的是,共同正犯不能簡稱為「共犯」,因為刑法上的「共犯」通常是指「教唆犯」及「幫助犯」。 除了少部分複數行為人犯罪的規定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都是以個人犯罪作為前提來制定,而一人犯罪一人擔,犯罪人必須為他的行為負完全責任,自屬當然。但如果兩人以上一起犯罪時,刑法透過共同正犯的規定來處理。 要件 刑法 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依此規定,共同正犯之間必須要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犯意聯絡:指對於犯罪實施的計畫具有共同的認識,且彼此同意犯罪的進行。 行為分擔:是指犯罪人至少要負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 相關條目 勾串共犯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意聯絡 共犯 共同責任原則 共謀共同正犯 在場助勢 行為分擔 事中共同正犯 直接正犯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單一正犯 單獨犯 著手實行(犯罪階段) 實行共同正犯 對向犯 聚合犯 分離審判程序 主觀不可分 自白 保護性掃視 緊急拘提(捕)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正犯與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