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共同正犯

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之行為或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犯罪行為之分工與角色分配之協力合作下,共同完成犯罪要注意的是,共同正犯不能簡稱為「共犯」,因為刑法上的「共犯」通常是指「教唆犯」及「幫助犯」。​

除了少部分複數行為人犯罪的規定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都是以個人犯罪作為前提來制定,而一人犯罪一人擔,犯罪人必須為他的行為負完全責任,自屬當然。但如果兩人以上一起犯罪時,刑法透過共同正犯的規定來處理。

要件

刑法 第28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依此規定,共同正犯之間必須要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犯意聯絡:指對於犯罪實施的計畫具有共同的認識,且彼此同意犯罪的進行。
  • 行為分擔:是指犯罪人至少要負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