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刑法第316條係以行為人具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等身分,並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卻無故洩漏為要件。 不具身分者僅於與具身分者共犯時,始成立犯罪。 刑法 第316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條目 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純正身分犯(純正特別犯) 心理師 秘密保持命令 刑法, 刑法分則